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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委任狀是什麼?如何填寫是正確的?
 

台灣是法治的民主國家,人民生活中的大小權益都有各式各樣的法律保障,與行政機關有關的事項由行政法管轄;涉及到大眾利益、公共危險、人身安全時政府則會根據刑法規定,投入警察機關與檢調單位的國家資源主動調查;如果是民眾的遺產繼承、債務問題、行車糾紛等私人事務則為民法的規範範圍,當有提起民事訴訟的需求時,最先需要了解的就是民事委任狀
本篇文章介紹「什麼是民事委任狀」以及「民事委任狀該怎麼填寫」。
 
 
民事訴訟委任代理人
民事訴訟與刑事訴訟不同,刑事訴訟因為牽涉到公眾利益或人民的人身安全,因此警察與檢察單位會主動介入調查並提起刑事訴訟;而民事訴訟是與民眾私人利益或糾紛有關的案件,若是政府以公家機關資源主動介入調查的話,顯然的不符合公眾利益的比例原則而有浪費公帑的疑慮,因此民事訴訟從證據蒐集、撰寫訴狀提告、出庭答辯等訴訟流程都需要由當事人自行處理。
為了符合公眾利益的比例原則,民事訴訟的所有流程由當事人自行處理是合情合理的規定,但這同時提高了當事人提告的難度,畢竟除了法律相關行業的從業人員之外,一般人並不熟悉法律專有名詞、對當代的法律規定更是感到陌生。
民事訴訟是一個曠日費時的過程且訴訟流程動則數個月,訴訟期間除了整理案件之外還要配合開庭時間出席,此外開庭時,對法官的提問與被告的質問的答辯表現也會影響到訴訟的成敗,基於以上種種不便以及考慮到訴訟流程對一般民眾的複雜性,我國法律規定在民事訴訟中,當事者若是覺得自己無法應對訴訟流程,可以選擇委任訴訟代理人幫忙處理所有訴訟相關事項。


民事委任狀
民事委任狀就是授權書,在民事訴訟中,當事人可以透過簽署民事委任狀授權他人代為處理訴訟相關事務,司法院網站備有民事委任狀供民眾下載填寫,以下為民事委任狀的填寫範例及注意事項:
 


1. 委任人:需要委託他人代理訴訟的當事人。
2. 受任人:收到委任人委託的訴訟代理人。


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受任人只有兩種情況會被法官准許代理訴訟:
具備律師資格:民事委任的機制是為了不讓一般民眾在訴訟流程中,因為不熟悉法規而造成權益受損,因此受任人以找律師代理為主,此外各地政府也與當地律師公會以及法律扶助中心合作,為無力負擔律師訴訟費的弱勢族群提供免費律師資源,其中弱勢族群包含各縣市低收入戶、身心障礙者、原住民、以及法律扶助基金會評估經濟困難者。

 
 

不具律師資格但獲法官准許的特定人士:在法官准許的情況下,當事人的配偶、三等內血親、員工可以作為受任人,但若法官在訴訟過程中判斷這些不具律師資格的特定人士無法勝任受任人,可以隨時取消受任人資格。
送達代收人:當事者若是住處不方便收信的話,可以指定他人代收法院寄送的所有通知,有代收需求者需填妥送達代收人欄位,但當事人必須自行承擔代收人忘記或沒有即時轉交法院通知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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