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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離婚條件】如何訴請離婚財產分配
儘管白頭偕老是每對新人步上紅毯的初衷,但從台灣居高不下的離婚率可以知道,許多新人在步入婚姻、共同生活多年之後,才發現彼此不合適,所幸在現代,社會大眾對離婚已經見怪不怪,也不會對離婚男女貼上「有問題」的負面標籤,因此現代人面對不美滿的婚姻普遍都有斷捨離的勇氣。

然而離婚和結婚不一樣,不是雙方在
離婚訴訟協議書上這麼簡單,在多年的婚姻生活中,雙方勢必會累積一定的共同財產,一旦離婚手續生效,雙方就是毫無關聯的陌生人,因此離婚財產分配是協議離婚時的重要事項,根據離婚條件的差異,會導致不同的離婚財產分配方式,讓大愛徵信社帶你一起了解,關於離婚財產分配的不可不知!

離婚條件與離婚財產分配有什麼關係?
在台灣,根據夫妻雙方是否有「離婚意願」、「協議共識」,會將離婚程序劃分為兩願離婚、協議離婚以及裁判離婚。

兩願離婚:
雙方都有離婚意願,且對離婚條件有共識不需要第三方介入。

協議離婚:
雙方都有離婚意願,但對離婚條件沒共識,需要第三方介入。

裁判離婚:
雙方對離婚意及離婚條件都沒有共識,需要法院強制判決。

以兩願離婚及協議離婚來說,由於夫妻雙方最終對離婚條件皆能達成共識,因此離婚財產分配方式以離婚協議書內容為準,法律不干涉雙方的協議內容,也就是說,如果雙方同意的話,就算一方放棄所有共同財產也是合法的,也就是俗稱的「淨身出戶」。

但是當雙方對離婚財產分配方式沒有共識時,以第三方身份介入的法官、調解委員則會以現行法律規定,決定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方式。



離婚財產分配法律規定
在夫妻可以達成協議的情況下,夫妻剩餘財產要如何分配都是合法的,但當雙方始終無法對離婚財產分配方式達成共識時,就需要依賴法律規定分配財產。關於離婚財產分配方式,大愛徵信社有幾個重點提醒大家:

除非特別約定,否則都是法定財產制
在台灣,夫妻間的財產制度分為共法定財產制、共同財產制、分別財產制,採用的財產制度可以在婚前或是婚後簽訂契約約定,如果雙方沒有另行約定財產制度的話,則一律視為選擇「法定財產制」。

法定財產制:
婚前財產為雙方分別所有,不能證明是婚前財產、婚後財產皆是夫妻共有,雙方離異時如果無法達成共識,則需遵照法律規定之離婚財產分配方式分割資產。

共同財產制:
除了特有財產(配偶專屬物品,例如職業所需工作器材)之外,其餘共同財產規定與法定財產制相同。

分別財產制:
不論是婚前或是婚後資產,皆由雙方個別管理,獨自擁有資產的管理、使用、處分權力,也就是自己的錢自己管,沒有夫妻共同財產,因此也不需要進行離婚財產分配。


法定財產制離婚財產分配怎麼做?
大愛徵信社提醒大家,訴請離婚財產分配的先決條件為,雙方採取法定財產制或共同財產制,且雙方在離婚時對財產分配方式沒有共識,才需要藉由官司訴請財產分配。實務上,雙方自行達成共識避免訴訟是最理想的方式,原因在於離婚財產訴訟需要由當事人自行舉證,雙方必須提出證據證明該財產為婚前所有、婚後所有或是私人所有,相較於自行協議顯得費力許多,面對不公平的離婚財產分配,也不需要因為害怕訴訟選擇退縮,畢竟法明文賦予配偶擁有「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大愛徵信社以最常見的法定財產制舉例,讓大家更了解財產分配方式,以下以夫妻沒有額外約定財產制度,因此視為法定財產制進行舉例。

假設:雙方決定離婚,並要求以法律規定進行離婚財產分配
丈夫;婚後財產1000萬,婚姻期間負債100萬
妻子:婚後財產200萬,婚姻期間負沒有負債

雙方剩餘資產為資個人資產減去個人負債
丈夫:1000-100萬=900萬
妻子: 200萬-0萬=200萬

雙方可請求財產分配金額為雙方剩餘財產差額的一半
雙方財產差額為900萬-200萬=700萬,700萬÷2=350萬
丈夫:須支付350萬給妻子
妻子:有權力向丈夫所求35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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